附註
一、
牧師缺席、會吏可讀施聖餐文、至福音讀完為止、
二、
凡主日與聖節日期、雖不講聖經、不施聖餐、亦可讀施聖餐文至本日福音止、讀畢本日福音、然後讀祝福文、
三、
若施聖餐已畢、猶余成聖餅酒、不可攜出堂去、牧師當與領聖餐者、在讀祝福文以後、恭敬飲食無余、
四、
牧師若得知來領聖餐者中、有眾所共知之惡人、或其人曾以謗言詭行、誣害他人、以致玷辱教會、牧師當誡之曰、若不言明已經虔誠懊悔、改除從前惡事、洗滌教會恥辱、與不補報己所誣害之人者、不可來領聖餐。至於補報之事、在當時雖或不及、然究宜對眾宣言、己必立志、急於後時補報、
五、
牧師若知教友中、有不和睦而互相嫌怨者、當禁其來領聖餐、俟牧師知其已經和睦之後、始可許其來領、但此不和睦之兩人、其一人果甘心悔改、情願饒恕得罪於己之人、亦願補報己所得罪之人、其一人若固執己見、不願和睦、仍懷怨恨之心、牧師當許悔改者來領、勿許固執者來領、但牧師禁止人領聖餐、須於十四天之內、急將禁止的情由、詳報主教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