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十條 論教會的威權
教會有訂定儀式和禮節,以及審判道理上爭辯的威權。不過教會所命所定得的,不得和筆錄上帝的道〔指聖經,以下遵此。〕相違悖;教會所有聖經的講解,不能有自相矛盾的地方。這樣,教會雖是聖經的見證人,和保守者,可是不應訂定與聖經相背的事情,也不應將不記在聖經中的,令人信奉為得救所必需的道理。
教會有訂定儀式和禮節,以及審判道理上爭辯的威權。不過教會所命所定得的,不得和筆錄上帝的道〔指聖經,以下遵此。〕相違悖;教會所有聖經的講解,不能有自相矛盾的地方。這樣,教會雖是聖經的見證人,和保守者,可是不應訂定與聖經相背的事情,也不應將不記在聖經中的,令人信奉為得救所必需的道理。